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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做网站汇编作品保护

       汇编作品保护的是信息的集合,其本身不能脱离被汇编的内容而独立存在。在电子媒介亚洲公司诉全球制造商系统公司案中,原告认为其网站首页的栏目设计及结构布局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被告网站中的具体内容虽然语气并不相同,但栏目设置与其一一对应,结构布局亦极其相似。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其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实际上就是要求保护反应器独创性编排方式的栏目设置本身。对此,法院指出:“汇编作品是对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

       应注意的是,这一汇编应是指对上述客体所体现的内容的汇编,而其中内容强调的是汇编人所选择或编排的应是汇编材料所提供的信息,而非其他……如最终形成的汇编结果无法使他人从中获得具体的信息,则因该汇编无法被认定是对内容的汇编而最终无法构成汇编作品……对于涉案网页中的栏目名称,其仅是对该网站中不同栏目的具体分类,其具体信息来源于各栏目项下的具体内容,而非栏目名称,他人从栏目名称中亦无法得知具体信息……对于上述要素的选择和编排无法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

       在该案中,法院明确认定包括栏目名称和栏目分类在内的栏目设置本身由于脱离了具体的信息内容,不能够作为汇编作品受到保护。如果侵权者抄袭网页之后,保留相关的栏目设置,而将具体信息的内容作简单替换,这种情况显然难以通过汇编作品对权利人提供保护,在进行了具体内容的替换之后,很难将两个网页认定为构成实质性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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