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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站设计对于网页整体以汇编作品提供保护

        对于网页整体以汇编作品提供保护。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出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著作权法将汇编作品规定在著作权归属一节中,该节同时对法人作品、演绎作品、合作作品、影视作品、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均立足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与第三条以作品的表现形式进行划分有本质的不同。而该节关于汇编作品的规定既不涉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也不涉及作品的表现形式,属于上述两种分类方式之外的另一种分类方式。

        关于汇编作品与传统作品的关系,有学者认为,首先,如果独创性的选择或编排形成的是能够独立表现思想或文艺美感的内容,则选择或编排仅仅是创作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各类作品的手段,并不产生第三条规定的9类作品之外的汇编作品。其次,如果独创性选择或编排无法形成独立表现思想或文艺美感的内容,无法被归入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9类作品,则选择或编排的成果只可能作为汇编作品受到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汇编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之外的独立作品类型,具有兜底的作用。

        对于网页而言,文字与图片是构成一个网页的两个最基本元素,除此之外,网页的元素还包括动画、声音、视频、表格、导航栏等,其中有些元素可以单独构成作品,有些元素则已进入公有领域,不能构成单独的作品。但网页作为一个整体,可以看作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其他材料的汇编,而这种选择和编排的成果并不能够被归入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类型之中,当这种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时,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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