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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制作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著作权人能够阻止他人随意将自己的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

        该权利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将作品提供给公众;二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有“交互式”的特征,网络用户可以通过“点对点”“按照需要”等方式获得作品。

        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受到侵犯的关键在于网络用户能否在任意时间、任意地点随意获取著作权人的作品,若是可以获得,又无免责事由,即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且网络用户是否实际得到作品不影响侵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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